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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俊
  发布时间:2022-03-17 08:00:00 打印 字号: | |

刘俊、于源:本院对天津外代货运有限公司诉天津海威纳物流有限公司、刘俊、于源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津72执异4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天津海事法院2022-03-17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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