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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漏水致货损,法官如何将“干戈”化为“玉帛”?
作者:马吉海  发布时间:2022-06-20 19:52:40 打印 字号: | |

2021年7月21日,天津海事法院接到某货运代理公司起诉某集装箱租赁公司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某货运代理公司因需存储货物向某集装箱租赁公司租赁48个20英尺集装箱,用于存放其委托人的汽车零配。

2019年,由于集装箱在露天条件下存放,部分集装箱顶部存在瑕疵渗漏水致箱内的货物被水浸泡,从而产生货损。货运代理公司为此赔偿货损,并支付额外的作业费用和租赁费用,并据此主张

留置集装箱租赁公司的集装箱。后因集装箱租赁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货代公司一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集装箱留置时间近两年之久。

2021年年底,双方诉至法院,一方主张赔偿损失并对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另一方主张要求返还集装箱并支付租赁费。

为了尽可能的减少涉案双方企业的损失,助力企业重回健康经营之路,天津海事法院不等不靠、多措并举,采取“多条腿走路”的原则高效、客观、公正的完成了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一条腿”

力争快速准确的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与助理先后5次赴天津港、集装箱堆场、集装箱租赁公司等地实地调查。

“第二条腿”

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同时,承办法官多次主动与集装箱从业人员沟通,了解行业背景,还原事实真相。

“第三条腿”

承办人会同合议庭其他法官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专题研究涉案租赁物效用瑕疵担保、留置权人合理行使留置权限度等法律适用问题,确保案件法律适用准确。

根据目前的情况,公司的经营压力都很大,虽然他们之前因诉讼产生了误解,但仍存在合作的潜力。

在案件判决前,承办法官就围绕着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开启了数次的调解工作,形成了一定的和解基础;同时针对集装箱价格自2021年逐日下跌的这个关键点,劝导被告尽快的赔付原告有关损失;又抓住原告想尽快结案,恢复正常经营的想法,劝导原告降低诉求,做到早日案结事了。

最终,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两家企业消除了误会,均表示今后仍会继续开展业务合作,该案圆满地解决了双方持续多年的矛盾纠纷,化解了双方的冲突风险,促使形成了双方企业开展后续合作的愿景。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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