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全院工作人员业外行为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业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旨在防止和纠正法院工作人员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司法、有损法院工作人员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条 本规范坚持不干涉法院工作人员正当的人际交往和业余生活的原则;坚持制度管理和家庭、社会监督为保障的原则;坚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
第三条 本院要积极组织、鼓励法院工作人员参加各类有益的学习、教育活动,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让有利于规范法院工作人员职业操守的活动占领业外的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政治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发表、散布、传播与党和国家政策相违背或有损国家利益、有损司法权威的言论;
(二)不得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妨害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三)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四)不得私自接受与职业身份相关的新闻采访;如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五)法院工作人员以职务身份实名认证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账号,应当报经所在部门批准同意,并向院政工部门、新闻宣传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备;以私人身份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原则上由本人自行管理,但以私人身份开设的微信公众号仍需进行登记备案上报;
(六)不得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七)不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及其当事人进行评论;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拍卖公司、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接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等;
(四)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要求、建议、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
(六)严禁就未决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七)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本院和其他法院法官办理的案件;
(八)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九)其他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和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二)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三)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健身及支付其他非公务活动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乔迁新居、生日祝寿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五)严禁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案件相关单位或个人支付、报销;
(六)严禁利用公务身份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等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弘扬传统美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利用公务身份搞特殊、耍特权、逞霸道;
(二)严禁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三)严禁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四)严禁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五)严禁实施家庭暴力、搞婚外情。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自身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严禁酒后驾车,酗酒滋事,借酒行凶;
(二)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夜总会及其它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
(三)严禁参与各类涉黄、赌、毒活动或者接受异性陪侍服务;
(四)严禁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五)其他与法院工作人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院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九条 派出法庭人员(不包括当地书记员)业余时间外出要向庭长请假(庭长外出要向其他干警报告),必要时可两人以上同行,必须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晚上十点之前必须返回宿舍。
第十条 因公外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不得从事与出差计划无关的事情、不得私自改变路线、不得借出差之机旅游、不做有损法官形象的事情等,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以便随时联络上级领导进行工作汇报与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等,应当按组织程序如实申报所去国家、地区及往返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出行,并准时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无故滞留境外;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俗和宗教习惯;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荣誉和尊严。
第十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处理。同时,按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编人员。退休人员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
第十四条 聘任制人员、合同制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