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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对这类“违规代理”说不!
作者:刘树立  发布时间:2022-07-19 20:08:44 打印 字号: | |

2021年7月,曹某等5名船员在某航运公司所管理的“新大洲”轮任职,12月份该轮前往南非运输一批货物回国后,航运公司未能按照前期的合约足额发放防疫补贴,同时对于船员下船后隔离期间的工资只字不提。

迫于生计5名船员将航运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立即展开诉前调解工作为公正、高效的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某航运公司明确,承诺的防疫补贴,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报酬中的津贴、补贴范围,其应当按照承诺的金额予以支付,否则构成违法;另一方面,向原告曹某等船员建议,被告未支付的工资是在轮休期间产生的,建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计算。按照法官的建议很快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但承办法官却发现5名涉案船员迟迟不肯签署和解协议书

正当承办法官一头雾水之时原告代理律师的一个举动和委托合同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一般情况下律师不需要给法院提交委托合同,只需要提供代理授权书即可,而该律师却直接提交了委托合同,这种行为很反常。

法官经过仔细阅读委托合同后发现委托合同中不仅约定了风险代理方式,还在劳动报酬纠纷中明确写着:“委托、代理合同不可撤销,和解或撤诉没有律师允许,则赔偿双倍律师费。”这是典型的违规代理。

为了从根本上实现为船员“讨薪”又“护薪”的目标天津海事法院对这种不正之风开出“三剂猛药”立即告知该律师,这种代理行为属于违规代理;采用多种手段敦促原告律师立即停止干预案件调解工作的违规行为;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代理工作。

迫于压力该律师主动放弃了自己不合规的权益5名船员拿到报酬后,纷纷表示:“天津海事法院的法官真是我们的知心人啊!”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普法知识点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指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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