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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两起案例入选《2022年度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0-11 16:18:1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典型案例》,天津海事法院审理的“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成功入选。

 

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5日,保定某毛毯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公司)作为卖方与案外人巴基斯坦某低碳中心(以下简称低碳中心)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毛纺公司出售给低碳中心涤纶毯坯布。毛纺公司委托案外人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代理涉案货物的出运事宜,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又将该业务转委托给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将毛纺公司的货物交由某海运公司承运。2021年6月4日,承运人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涉案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毛纺公司,收货人为低碳中心。原告将涉案业务的海运费及货代费用全额支付给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此后,物流公司以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长期欠付其运杂费为由扣押涉案提单,并要求毛纺公司代替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支付欠款。毛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向毛纺公司交付涉案提单,否则应承担货值损失和扣单产生的额外费用。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毛纺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来到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法院立案,该院立案法官立即联系天津海事法院巡回审判庭为其进行跨域立案,初步审核当事人诉讼材料并上传发送至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平台。天津海事法院收到平台信息后,立即开展立案审查,在线完成了跨域立案工作,总共用时不到一小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迅速开展审理工作,第一时间到被告经营地点进行直接送达,并启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天津市货运代理协会共同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多方努力,案件受理一周后各方当事人便握手言和,物流公司将提单交付给毛纺公司,并未影响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毛纺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天津海事法院利用巡回审判点高效解纷,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典型案例。在雄安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是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保障雄安新区和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巡回审判点设在安新县法院,自审判点揭牌以来,两地法院密切沟通,积极探索合作方式,有效助力雄安新区企业化解海事矛盾纠纷。本案中,原告毛纺公司系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的出口企业,因提单被扣留,将导致无法在目的港提货,进而可能在目的港产生高额的滞箱费、堆存费等费用,并引发国际贸易违约风险。天津海事法院依托巡回审判点高效立案,快速解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损失,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巡回审判点及跨域立案带来的便利,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灵活运用“跨域立案+多元解纷机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体现。

 

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委托执行案

【基本案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名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拍卖。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委托后,启动船舶执行程序,在获悉该船长期在浙江沿海航行,10月19日将靠泊唐山港曹妃甸港区作业后,第一时间组成专业团队,连夜从天津驱车跨省登轮扣押船舶。在扣押船舶过程中,船东拒不出面配合,船员担心下船后工资无着落,拒不下船。执行法官在一周内先后四次登轮说服疏导,最终说服19名船员自愿接受遣返分批下船。同时,为避免船舶长期扣押对港口作业、码头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经两地法院与码头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了停泊船舶的替代港口,顺利将船舶移泊至秦皇岛港。此后,案外人丹东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对涉案船舶主张光船租赁权利。因该异议属于实体争议,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将该异议移送秦皇岛中院处理。其间,两地法院密切沟通,协调进度,通力合作,在经过秦皇岛中院和河北省高院审查裁定驳回异议以后,天津海事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在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船舶公开拍卖,并以人民币3657万元成交。船舶拍卖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推进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程序开展,在审查发还19名船员的工资款项后,于2022年4月29日将剩余3500余万元款项交还秦皇岛中院,至此本案委托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津冀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协同跨域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执行标的为船舶,涉及金额大、环节多、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执行过程中,两地法院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克服疫情干扰、跨省执行等诸多困难,联手突破疫情期间送达、执行异议处理沟通、网上拍卖等执行难点,依法保障船东、船员、港口、货方、船运代理公司等不同主体合法权益,顺利完成了船舶执行的各项任务,为津冀两地协同执行体系共建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环节紧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今后,天津海事法院将持续健全和完善京津冀司法协同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海事司法优势,引导广大干警妥善做好相关案件的审理、执行及诉讼服务工作,努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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