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于2020年9月24日委托天津海事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某海运有限公司、陈某名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拍卖。
【审理过程及调解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接受委托后,启动船舶执行程序,在获悉该船长期在浙江沿海航行,10月19日将靠泊唐山港曹妃甸港区作业后,第一时间组成专业团队,连夜从天津驱车跨省登轮扣押船舶。在扣押船舶过程中,船东拒不出面配合,船员担心下船后工资无着落,拒不下船。执行法官在一周内先后四次登轮说服疏导,最终说服19名船员自愿接受遣返分批下船。同时,为避免船舶长期扣押对港口作业、码头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经两地法院与码头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了停泊船舶的替代港口,顺利将船舶移泊至秦皇岛港。此后,案外人丹东市某海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对涉案船舶主张光船租赁权利。因该异议属于实体争议,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将该异议移送秦皇岛中院处理。其间,两地法院密切沟通,协调进度,通力合作,在经过秦皇岛中院和河北省高院审查裁定驳回异议以后,天津海事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在司法拍卖平台对涉案船舶公开拍卖,并以人民币3657万元成交。船舶拍卖后,天津海事法院依法推进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债权人会议等程序开展,在审查发还19名船员的工资款项后,于2022年4月29日将剩余3500余万元款项交还秦皇岛中院,至此本案委托事项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津冀两地法院密切配合、协同跨域执行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执行标的为船舶,涉及金额大、环节多、法律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执行过程中,两地法院各司其职,密切沟通,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克服疫情干扰、跨省执行等诸多困难,联手突破疫情期间送达、执行异议处理沟通、网上拍卖等执行难点,依法保障船东、船员、港口、货方、船运代理公司等不同主体合法权益,顺利完成了船舶执行的各项任务,为津冀两地协同执行体系共建积累了宝贵经验。该案在办理过程中环节紧凑,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兼顾各方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执行案件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