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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海事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12 09:55:1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天津市某化工科技公司就两个集装箱货物自天津港运至海口港向泉州某公司订舱,申报货物名称为“陶瓷熔块”,已完成货物装箱并集港等待运输。1月17日,北疆海事局对货物实施开箱查验,并在两个集装箱内进行了随机取样,委托天津某检验中心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认定两个集装箱内的样品主要成分为氢氧化钠,属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规定的8类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应按危险化学品储运。3月,北疆海事局以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为由,依法给予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维持行政处罚。该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后,在符合专业要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名人民陪审员,与两名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案情涉及危险化学品认定、运输等专业知识,人民陪审员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驾驶专业,担任过船长,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专家组成员,多次参与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具有丰富的危险化学品知识和样品取样、鉴定的实践经验,在审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提供有力技术支撑。开庭前,人民陪审员多次赴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审阅相关证据材料,敏锐指出检验机构在检验报告中所引用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版)》不存在,可能存在笔误,需要检验机构予以澄清。后经证实,此处确为检验机构笔误。这一问题的及时发现,避免了庭审中该问题被突击提出,保障庭审得以顺利进行。二是积极参与庭审。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就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取样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释明,并询问行政相对人涉案事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件。人民陪审员从专业角度的提问,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合议中,人民陪审员详细阐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适用范围及《危险化学品目录》立法原意,并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就专业用语使用、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要点等提出建议,提高了裁判文书表述准确性,增强了裁判公信度。

【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充分运用其专业素养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在认定关键证据、审核鉴定结论、查明争议事实方面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审判工作质效和裁判专业化水平。2019年,本案入选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参审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心中激动又自豪:“之前许多人说,人民陪审员并没有实际作用。我一直忐忑。但在这个案件中,我通过亲身参与司法切实感受到,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过程中能够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我的专业知识和意见建议真真切切地发挥了作用,这令我倍受鼓舞。我相信,只要每一名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审、认真履职,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一定能得到更大的提升。”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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