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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二十大】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索赔案20周年论坛召开——天津海事法院受邀作主旨发言
作者:陈文清  发布时间:2022-11-25 19:46:33 打印 字号: | |

二十年前,外籍油轮“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损害赔偿系列案件在天津海事法院受理,海洋环境、渔业资源主管机关和渔民养殖户分别就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渔业资源损害、养殖捕捞损害提出索赔请求,这是我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后首次审理相关案件。今年11月23日,“塔斯曼海”轮溢油海洋生态索赔第一案20周年论坛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研讨会通过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研讨会由山东大学、青岛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主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山东大学、青岛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单位相关领导,中国工程院院士丁德文及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会议回顾了“塔斯曼海”轮系列案件的审理过程,围绕案件审理的价值意义、审理经验、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完善及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理论问题、海洋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等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和交流。

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李增强在会上介绍了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诸如法律概念含义不够明确、损害大小难以量化、不同主体的诉求难以进行分界等诸多法律难题,总结了“塔斯曼海”案的审理经验:一是明确在适用《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情况下可以扣船。公约规定的财务证书是一种为某一特定油轮的油污责任而出具的保单,但其不是为某一特定事故而出具的财务担保。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是为了保证某一特定案件的执行,而对肇事方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因该财产是否购买了保险而豁免。二是明确了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手册》和《CMI 油污损害指南》并不属于我国参加的公约或公约的组成部分,从其形式和适用范围以及普遍接受程度也不构成国际惯例,不属于我国的民事法律渊源,不适用于本案。三是共同涉及的问题作为共同证据进行合并审理。在本案中起诉总共涉及十组原告,如果按一般的情况,需进行十个案件的分别开庭审理。为节省司法资源,天津海事法院采取了所有案件共同涉及的问题作为共同证据进行合并审理的审判方式,开创了我国审判制度的先河,并为我国今后船舶油污诉讼相关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李增强表示,天津海事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民法典》“绿色原则”,大力拓展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海洋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作用,加强院级协作联动、府院联动,形成区域执法司法合力,为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与保障。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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