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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五天解决货代纠纷
作者:陈文清  发布时间:2023-02-18 10:03:51 打印 字号: | |

2023年2月6日,海事法院通过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通过在调解书中直接列明“担保人”的方式,仅用五天时间调解解决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至8月,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某航运公司代理16票货物在天津新港进口换单、提重箱陆运送货、回空等事宜,但随后仅支付了两票业务项下费用,仍有14票业务费用未予支付。2023年1月,该航运公司到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随后正式起诉。

海事法院受理并完成财产保全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与原被告共同建立“微信工作群”,搭建沟通桥梁。经了解,在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过程中,原告作为债权人已经对被告失去了信任,而双方对案件事实及欠款数额并无争议,被告目前经营困难,资金回笼慢,暂时无力支付,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针对这一案情,法官专门邀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法院面谈,充分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和诚意,建议尝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不将其列为案件当事人,而在调解协议中将法定代表人直接列为“担保人”,明确在被告不能履行调解协议时,由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方面,只要确有履约诚意,不会对其公司或个人信用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打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赖账”的顾虑。经过法官高效专业的调解,该货运代理纠纷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九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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