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他山之石 > 国际仲裁
案例解读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二)
  发布时间:2022-10-11 14:20:04 打印 字号: | |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等会产生不同的法律连结点,使得多个法域的法律均可能在一个案件中适用。而不同法域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进而会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如何确定适用法就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

  


  案例二

  (一)简述

  在北仲受理的国内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仲裁案中,仲裁庭即以当事人默示选择为依据认定该案应适用中国法。

  (二)分析

案涉《设计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该外国首都相应的工程设计约定。” 同时,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仲裁庭认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当事人的意见,本案适用法为中国法律。

  但若国际商事合同涉及《公约》的适用,则其适用法的确定更为复杂。国际社会存在不同实践。而北仲的实践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实践相吻合。然应注意的是,其一,对于不符合《公约》第1条第1款第(a)或(b)项〔我国保留〕规定的销售合同,或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争议事项,仍依仲裁地国法律选择规范确定其适用法。其二,不存在《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排除适用事由。上述采购合同纠纷仲裁案即遵循了上述基本规则。其中,涉及违约金的那项仲裁请求,由于《公约》未对其中的违约金调整问题进行规定,故仲裁庭认为,违约金调整问题应当适用中国法的相关规定。

  (三)启示

  在仲裁案件中如何确定国际商事合同适用法,尤其《公约》的适用,仍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北仲希冀将来的实践能够为此提供更多的可行方案。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http://sfj.beijing.gov.cn/sfj/sfdt/ywdt82/flfw93/325923918/
责任编辑:s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