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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逃债不可取 十年欠款终偿还
作者:曹晓辉  发布时间:2023-03-25 11:57: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将十年前一涉外企业的执行案件成功执结,努力让“纸上权益”兑现“真金白银”,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13年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一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经审理判决河北省某企业应支付越南某企业赔偿金近15万元,该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后,法官对该企业名下的银行账号、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对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企业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该案终本。

2023年3月,法院收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告知因为失信限高,工商管理部门降低了企业的信用,其本人无法从银行进行经营贷款,且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连子女也无法就读高收费学校,要求法院解除失信、限高。

原来十年间,法官并未放弃对案件的执行,始终对限高失信进行维护。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承办法官后,被告知除偿还本金外,期间的利息罚金也要偿还。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十年的终本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法官提示

“终本”只是给执行案件按下了“暂停键”,但失信限高将一直“伴随”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就是通过失信限高措施最终实现执行完毕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及法院执行力度的加大,会有越来越多的终本案件达到执行完毕的终点。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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