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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广西防城港中外运东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08:3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9日,案外人中农控股公司及其代理人与广西防城港中外运东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湾公司)签订《钾肥监管协议》,约定东湾公司为中农控股公司2019年外贸进口散装钾肥提供仓储保管、货物监管等服务。

2019年6月2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签发了涉案保单,被保险人为案外人中农集团公司,承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在国外港口装船至卸货港卸毕后60天中止。就涉案货物,中农集团公司与中农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外贸代理关系,中农控股公司为委托人,中农集团公司为受托人,涉案货物的采购、仓储、保险、处置均由中农控股公司实际负责。

2019年8月13日,中农集团公司从俄罗斯进口的24100公吨氯化钾开始在防城港卸船。8月16日,堆放在东湾公司码头堆场的约8000吨货物遭受雨淋受损。华泰保险公司向中农控股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102817.71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东湾公司赔偿涉案货物损失5102817.71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涉案《钾肥监管协议》能够证明中农控股公司与东湾公司之间存在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关系,中农控股公司为存货人,东湾公司为保管人。该协议未对东湾公司责任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目的、合同其他条款、交易习惯等认定责任期间。从涉案货物到港后的流程来看,中农控股公司及其代理人负责货物的卸船、倒运、归堆事项,东湾公司负责货物苫盖、保管事项。涉案货物遭受雨淋时正处于上述交接期间,且由于涉案货物已经存放到东湾公司露天堆场,处于东湾公司控制范围内,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东湾公司的责任期间已经开始。

东湾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的主体应该在雨季提前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应急预案及相应准备工作,但涉案保险事故发生时,东湾公司应对不足,致使涉案货物长时间遭受雨淋造成货损,其应承担保险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由于涉案保险事故是发生在货物交接期间,货物交接系卸船、倒运、归堆、苫盖的动态过程,需要存货人与保管人共同协作完成。在雷电大风天气下,存货人仍不断安排车辆进入堆场卸货,客观上增加了苫盖工作的难度,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全案情况,本院酌定,由东湾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70%,由华泰保险公司承担货物损失的30%。

一审宣判后,华泰公司、东湾公司均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化肥是粮食的“粮食”,对粮食增产贡献率在40%以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解决好14亿人的吃饭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自立的全局性重大战略问题。面对国内钾肥资源依然紧缺的现状,妥善审结涉及化肥储运模式的案件,对于确保粮食产业链供应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港口化肥保管合同未明确约定保管人责任期间的情形下产生的保险事故,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一方面,当保险事故发生在保管人控制范围内的露天堆场时,保管人的责任期间已经开始;另一方面,保险事故发生在存货人与保管人货物交接期间,则存货人也应积极配合保管人妥善处理货物,如果存货人存在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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