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研案例
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广州中商航运有限公司等九被告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09:1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5年,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公司)与睿通(广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通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转让其享有所有权的船舶A,再从中民公司处租回该船舶,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睿通公司另提供广州中商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公司)等8名保证人连带保证及船舶B作为抵押担保,但该船舶未办理抵押登记。在融资租赁期间,睿通公司擅自将船舶B转让给第三人。后睿通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中民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睿通公司支付剩余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违约金,并要求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船舶B已被转让并办理过户登记,中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要求确认睿通公司擅自转让抵押物行为无效,可以继续对船舶行使抵押权利,对抵押船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中民公司与睿通公司之间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双重特性,该合同合法有效,睿通公司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睿通公司向中民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款及逾期违约金,各保证人对睿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睿通公司擅自转让船舶B的行为后果,法院认为船舶作为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睿通公司试图利用船舶B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伙同第三人转让船舶,逃避抵押责任,第三人对此知情,其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阻却中民公司对船舶B抵押权的行使,该抵押权效力仍及于转让后的船舶,中民公司可以就拍卖、变卖后的船舶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一审宣判后,中商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融资租赁是企业通过支付租金方式获得生产性资产的重要途径,既解决了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又可满足其生产需要,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巨大优势,但融资租赁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完备的法律和统一的司法尺度予以保障。本案践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判决指引,坚持促进公平交易,依法认定承租人失信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从而明晰航运市场交易规则,规范航运市场交易秩序,展现了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担当和作为,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有力保护,为天津金融、航运市场建设创造一流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