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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10:1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2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港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公司)为天津南港工业区红旗路南侧公用走廊用地吹填造陆工程(一标段)的投融资建设单位,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回购价款由工程建设费及融资费用构成,总价款为6.6亿元;工程建设费由建安工程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组成,建安工程费为4.93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暂估价格为5,000万元;融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的计息模式计算共计1.17亿元,前述各项金额以审计局依据本合同最终结算认定的结果为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约定了融资费用的计算方式,涉及工程建设期、结算期、结算分歧期、回购期等计息和停止计息的方式;还约定了工程顺延及不可抗力问题。因南港公司认为双方正处于结算分歧期,未达成结算条件,而中铁建公司认为该项目长期处于结算分歧期显然不合理,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建安工程费、融资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以及其他损失等相关费用合计6.08亿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铁建公司与南港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投融资建设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就融资费用未能达成一致,需要在对建设期、结算期、结算分歧期、回购期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认定基础上对融资费用进行准确计算。涉案工程于2012年11月开工,2017年3月竣工。法院对工期顺延进行明确界定后认为,涉案工程应于2015年11月前完成施工,2018年6月结算并进入回购。双方约定了结算分歧期,截至2020年9月本案立案前结算分歧持续存在,若按合同条文结束分歧期后顺延等长的分歧时间再进入回购,则显失公平;生效判决是对双方争议的最终判定,涉案工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日起进入回购期。南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次日起30个月内分10期向中铁建公司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4.32亿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中铁建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采取BT投融资方式进行港口建设的案件,所涉项目是实现管廊作为化工园区集疏“大动脉”作用的基础性、公益性工程,两标段投融资费用数额高达14.69亿元,建设结算周期近10年,合同中约定了复杂的融资计息期限和方式。本案通过对建设期、结算期、结算分歧期、回购期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准确界定,并辅以图表方式,使得融资利息的计算、回购方式等透明、可视化,做到有章可循。充分考虑BT模式在解决项目建设融资难问题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法院通过生效裁判使得涉案工程项目顺利进入回购,明确了发包方回购的金额和方式,避免了融资承包方陷入资金流转困境,解决了后续LNG重大项目管廊集疏用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隐患,为天津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推动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