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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12:16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年初,天津市荣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沛公司)与天津港散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散货物流公司)签订《南疆中部货场货物仓储协议》,荣沛公司系存货人,散货物流公司系保管人。该协议约定,若因政策性调整,货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散货物流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荣沛公司,并负责与新经营主体沟通、衔接,协助荣沛公司签订新仓储协议。2018年4月,散货物流公司向荣沛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截止2018年6月1日,货场租期已满,根据双方约定解除2018年初签订的仓储协议。6月1日,天津港南疆中部货场经营权人由散货物流公司变更为天津港中煤华能煤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煤码头)。因荣沛公司长期未提取货物,散货物流公司和华能煤码头就仓储费用的收取出现争议。故华能煤码头基于代位权向荣沛公司主张权利,请求荣沛公司支付仓储费并要求确认对仓储货物享有留置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而“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亦应当确定。本案主债权与次债权针对同一批货物,仓储起算时间相同。虽然货物的提取之日无法确定,无法计算出具体仓储费数额,但因计算方法明确,可以认定主债权和次债权数额确定。另2018年6月1日之后至本案庭审之时,已届四年。期间,散货物流既未协助荣沛公司与华能煤码头签订协议,也未提起诉讼向荣沛公司主张2018年6月1日之后的仓储费,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应予认定。故判决华能煤码头代位权成立,荣沛公司向华能煤码头支付仓储费并确认华能煤码头对仓储货物享有留置权。

一审宣判后,散货物流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天津海事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助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服务“高标准建设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完善集疏运体系,全力提升港口能级,深化环渤海港口合作”的典型案例。本案纠纷系因2017年天津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堆场搬迁引发,相关港口企业对于搬迁货物的仓储责任承担、费用收取存在较大争议,货物长期无人提取给港口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本案法律关系复杂,诉至法院后,两审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准确认定,为系列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为港口企业处理遗存货物仓储问题提供了案例指导,也为港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卸下了历史包袱。该案的妥善处理,为着力推动港口现代化发展,深化港产城融合,完善集疏运体系,增强航运中心功能,持续优化港口服务,不断提升港口竞争力,发挥了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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