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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天津威廉姆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13:0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1日,吕某与天津威廉姆森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廉姆森公司)签订《中海油平台GMDSS报务员培训实习及就业保障协议书》,双方约定吕某交纳一定费用后,由威廉姆森公司安排其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为其提供就业保障。协议签订后,吕某由威廉姆森公司安排进行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用,并于2020年3月22日获得全部资质证书。6月14日,吕某与威廉姆森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自该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在中海油平台上从事报务员工作。

2021年6月7日,威廉姆森公司制作了 2021 年劳动合同文本,该合同的大部分条款与2020年劳动合同相同,增加了第九条“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和第十条“双方约定事项”。吕某收到上述合同文本后,虽于2021年6月15日签字寄回给威廉姆森公司,但作批注不同意本合同第九项和第十项。此后,吕某、威廉姆森公司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威廉姆森公司也未再安排吕某上平台工作。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威廉姆森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7万余元。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威廉姆森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6月14日与吕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日为用工之日。此前,双方订立的仅为就业保障协议,在取得相关证书前,吕某尚不具备从业资格。因此,自2020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吕某与威廉姆森公司深圳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威廉姆森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作为总公司的威廉姆森公司承担。吕某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待派工资、报销差旅费、年休假工资、年终奖之和,扣除威廉姆森公司已为吕某垫付的其社保和公积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共计1.4万余元。威廉姆森公司与吕某之间构成劳务派遣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应与吕某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在仅签订一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以与之前相同的条款再次与吕某订立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威廉姆森公司在其提供的第二年劳动合同文本中单方面增加了违约责任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致使该合同未能成立,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吕某与威廉姆森公司均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是船员大国,目前中国船员总量位居世界第一,总量超过140万人,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海事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案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与引导船员市 场的典型案例,对于服务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船员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实践中多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较为复杂。本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了船员试用期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在船工作期间的工资、离船期间待派工资、上下船差旅费、年休假工资、年终奖以及社保费用等各项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同时,本案还对劳务派遣关系与承揽或劳务分包关系的区别,这一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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