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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福达普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事侵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3-24 14:13: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海龙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公司)接受匡某委托办理自北京至美国西雅图的门到门搬家国际货运代理和运输服务,随后海龙公司向案外人中嘉港公司订舱安排海运段运输,中嘉港公司向天津福达普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普瑞公司)订舱。涉案运输无船承运人为美国普瑞公司,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匡某,通知方为DY公司,目的港放货代理为普瑞代理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普瑞代理公司以与DY公司之间存在纠纷为由拒绝放货。后经各方协商,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相关费用,总金额由海龙公司支付给普瑞代理公司。福达普瑞公司按协商方案支付了相关费用,但海龙公司认为由于福达普瑞公司将货物交由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承运导致其额外支付了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福达普瑞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认为:无船承运人美国普瑞公司因与DY公司之间的纠纷扣留不属于DY公司的涉案货物,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普瑞公司曾取得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许可,但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的规定,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参照《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货代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福达普瑞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企业未能选任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应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涉案业务发生时间距离美国普瑞公司无船承运人资质失效仅经过三个月,福达普瑞公司选任过错较轻。而备案制下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保证金或责任保险,海龙公司的损失与美国普瑞公司未备案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参考各方之前达成的协议,本院判定福达普瑞公司应承担15%的责任。部分费用福达普瑞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再承担责任。就涉案货物产生的滞箱费,按照2019年10月22日汇率计算,福达普瑞公司需要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9617.9元,相应利息也应由福达普瑞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海龙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变更后发生的国际货运代理纠纷案件,涉及无船承运人制度改革中的衔接问题。本案中,无船承运人美国普瑞公司办理过无船承运业务登记,但未及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福达普瑞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是否存在选任过失。在不要求无船承运人办理提单登记的情况下,能否延续适用《货代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无船承运人管理制度变更是为了简政放权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但采取备案制并不意味着放弃对无船承运人的监管,无船承运人负有及时办理备案的责任。相应地,货运代理企业负有审慎选择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义务,这也契合《货代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制定的初衷。本案采用目的解释方法,参照《货代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认定福达普瑞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明确了无船承运人制度改革后,货运代理企业仍然负有确保选择依规备案的无船承运人的义务,间接促进了无船承运人备案制度实际落实,有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建立规范有序的国际物流秩序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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