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中国机械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和浙江增洲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洲重工公司)合作承接境外买方8艘船舶建造及出口项目。为解决资金流转及对外担保,双方陆续签订20余份《建造资金监管使用协议》《船舶代理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由中机公司提供1.6亿元贷款,并由中机公司对境外买方出具对外独立保函。后因增洲重工公司履行不当致使部分船舶项目终止建造,导致建造资金监管使用协议被解除或被变更,且中机公司基于独立保函,对境外买方另行赔付4500余万元保函赔款。中机公司基于解除合同和对外保函责任产生本金、违约金及保函损失近2亿元,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增洲重工公司赔偿损失及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裁判认为,涉案建造资金监管使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中机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借款,增洲重工公司的主要义务是返还本金并按照年利率支付利息。该权利义务模式符合法律对借款合同的规定,故本案中机公司和增洲重工公司之间应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机公司作为出借人,以自有资金对外融通资金,且其与增洲重工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建造资金监管使用协议》《船舶代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天津海事法院在提炼、抽取上述船舶建造项目借款合同的履行要素基础上,对融资费用进行准确计算,并最终判决增洲重工公司承担全部8艘船舶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对外独立保函赔偿责任。俞增灿、增洲集团有限公司对增洲重工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海事法院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涉8艘船舶建造、出售、借款、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法律关系复杂,损失金额近2亿元,总计20多份合同(包括资金监管合同、出口代理合同、船舶代理合同、对外独立保函),含解除、变更合同以及对外保函赔付责任等多种情况,判决归纳合同要素,统筹分类,准确认定上述借款合同效力和法律责任,对同类市场操作行为具有规范指引作用。对于当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依法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融资秩序,平等保护借贷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