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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31 19:56:41 打印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法官合法权益,维护法官职业尊严,落实司法责任制,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成立天津海事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在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对法官请求援助的事项进行公正、客观调查,根据法官权益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处理。

(二)及时高效。及时处理法官权益保障事项,不得延误、推诿,情况紧急时应协调有关方面立即处置。

(三)民主公开。主动、经常了解法官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广泛、深入听取意见、建议。

(四)依法履职。维护法官权益应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由院领导、相关部门(研究室、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法警支队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3名普通员额法官代表组成。

第五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院领导担任副主任。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政治部为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政治部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法官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为人正直,品德高尚,热心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具有一定声望和公认度;

(三)熟悉法院工作,具有审判经验,应当为员额法官。

第七条  法官代表的推选方式:

法官代表由全体员额法官从17名普通员额法官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届期五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主任、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如遇工作变动由其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法官代表退出法官员额、调离法院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届时,应按程序增补。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请求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的,需经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会议批准同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职能是:

(一)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

(二)组织对法官或其近亲属可能面临的侵害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

(四)组织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

(五)帮助法官依法追究侵犯其法定权利者的责任;

(六)统筹安排为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法官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七)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心理疏导工作;

(八)督促对本院安全检查设施、防护隔离系统、安全保障设备、安全保卫机制建设情况开展检查;

(九)统筹指导本院司法警察部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庭审秩序维护、机关安全保卫、法官人身保护和各类应急处置工作;

(十)与公安机关、新闻主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

(十一)其他与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事务。

第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接受全院法官权益保障的援助申请,及时就申请援助事项与求助法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联系,初步了解情况,建议所在部门先行处理;

(二)提出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建议;

(三)根据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听证;

(四)提请召开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体会议就调查情况进行讨论,并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组织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相关调查研究;

(六)完成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接受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指派,就求助法官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呈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因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予以慰问;

(三)参加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调查研究;

(四)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问题的意见、建议;

(五)完成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重大问题由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委员根据集体决定与分工,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法官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部门负责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或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请求援助:

(一)侵害法官人格尊严、损害法官名誉的;

(二)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的;

(三)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

(四)违法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

(五)错误做出法官惩戒决定的;

(六)损害法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接受法官求助,实行首位负责制,首位责任人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求助法官反馈处理进程及结果。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接受法官求助后,应初步了解情况,认为需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形成书面报告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或办公室接受法官求助后,可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八条  初步调查后,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提出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建议,层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第十九条  调查核实后,相关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层报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就援助事项进行讨论,如需调查核实侵害法官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二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做出处理:

(一)对外发表声明,谴责侵害行为,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

(二)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

第二十一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影响法官履职、损害法官权益问题的,应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部门解决。问题重大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可报请院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精神或物质抚慰。

第二十三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求助法官,对于不属于侵害法官权益的,对求助法官做好相应解释、疏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法官权益保障状况,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落实。

第二十五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服从院党组领导,执行上级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部署,保守工作中知道的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七条  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不得推诿拒绝、延误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问题或重大事宜,及时反映和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第二十八条  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干扰有关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终止其委员资格,其违法违纪行为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综合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遭受不法损害,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援助申请的,可参照本章程有关规定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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