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 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 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法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3.法官审理案件数量符合本院办案指导意见规定。
二、法官权责
(一)承办法官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申请等作出决定或提请合议庭评议。
3.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提炼案件争议焦点,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5.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
6.主持或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7.在合议案件中,参与案件评议,如实汇报案情,就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等,先行提出明确、 具体的处理意见。
8.对已经标注为受审判监督的案件按照相关程序向审判长、院庭长报告案件审理进展;对尚未标注但符合受审判监督情形的 案件,提请院庭长监督或建议审判长提请院庭长监督,并在案件 信息系统标注。
9.提交或建议审判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10.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工作。
11.制作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制作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签发或首先签署裁判文书。
12.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制作调解书。
13.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4.指导、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及时办理送达、结案工作。
15.指导、督促法官助理、书记员落实网上办案、司法公开、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案卷归档等工作要求。
16.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8.承担判后答疑、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接待等裁判后事务工作。
19.承办法官本人担任审判长的,同时行使审判长的权责。
20.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二)审判长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分工以及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依法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3.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4.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5.指挥值庭司法警察依法履责。
6.主持合议庭评议或者复议,并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最后发表意见;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
7.将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依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8.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案件。
9.组织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10.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提请庭长层报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11.审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12.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13.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送达、归档以及其他结案工作。
14.监管合议庭案件流程,督办合议庭长期未结案件。
15.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6.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7.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
2.独立发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评议意见。
3.向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4.审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5.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6.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 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三、审判责任
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履行审判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确定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 的责任。
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表决负 责。
3.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独任法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 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 决定错误的,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四、违法审判行为 法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有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的行为。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法学研究人员、离职法官等中间人斡旋、充当诉讼掮客。
3.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4.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 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6.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8.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9.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10.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1.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 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
1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15.其他违法审判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1.赔偿委员会、司法救助委员会的提请、召集和主持,按照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本清单适用于本院全体员额法官。
3.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