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
告知书
(201X)津72财保XX号
(诉前保全申请人):
你单位于201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X年XX月XX日作出(201X)津72财保XX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X年XX月XX日在(协助保全单位)实施了保全措施,保全措施期限为X年,即从201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故特此告知你单位应在冻结届满七日前依据案件审理进程,向承办法官提出续行保全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01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