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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权利也是错——一封来自申请执行人的悔过书
作者:柳澍森  发布时间:2023-07-07 16:43:44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兑现权利的“苦主”,却写下“悔过书”,究竟发生了什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的一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没有如实告知债权已部分履行的事实、申请超额执行的行为表示真诚道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了悔过书。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受被执行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向中东地区运输农副产品,垫付了海运费及港杂费70余万元。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该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法官反映,判决书生效后已经主动支付了10万元,目前公司没有其他财产可以履行剩余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金钱给付金额,应当是当事人拒绝履行的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陈述属实,则申请执行人就已经收到的部分款项仍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执行人持有未能得到全部履行的生效判决书,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这种权利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诚信行使。

法官多次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已经部分受偿,申请人一直故意隐瞒事实、不予如实陈述。执行法官要求被执行人提交履行证据、确认相关事实后,随即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明和批评教育,严肃告知其虚假陈述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执行工作,很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深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震慑,当场写下了态度诚恳的悔过书。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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