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7日,香港某汽车公司委托挪威某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从天津港运输27辆客车至墨西哥,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客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聊城公司)对27辆客车货损进行了赔偿,并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要求挪威某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但双方对于法律适用及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分歧巨大,挪威某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以提单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向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申请国际禁诉令,禁止人保聊城公司在英国领域外进行诉讼。人保聊城公司则坚持在中国法院起诉,双方就涉国际禁诉令司法管辖权产生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核心组成部分,香港某汽车公司和挪威某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独立性,当事人不能利用国际禁诉令擅自扩大受约束主体。人保聊城公司并非仲裁条款当事人,没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特别适用规定情况下,不受仲裁条款约束,最终裁定天津海事法院对涉案纠纷具有司法管辖权。经过释法析理,挪威某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认可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与人保聊城公司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为天津首例涉他国禁诉令国际海运索赔案。禁诉令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平行诉讼的重要武器,我国企业在涉外商事诉讼中经常受到域外禁诉令的冲击。在挪威某汽车船运输有限公司已经申请禁诉令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维护了中国司法主权。同时通过调解实质化解纠纷,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提升我国涉外司法公信力,该案被人民日报和最高人民法院简报刊发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