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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安徽诺普水运有限公司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5-14 15:51: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中储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公司)作为托运人与安徽诺普水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普公司)等公司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委托诺普公司等将进口玉米从长江港口通过水路、公路运输至托运人指定的仓库。由于多家承运公司集中发货,粮库入库能力受限,船舶抵达港区后长时间等待卸货,期间玉米出现霉变,发生货损。货物的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向(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广州公司)被保险人中储粮公司支付保险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对诺普公司等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中储粮公司未能合理有序安排运输,导致船舶卸货迟延,是造成货损的主要原因,中储粮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水路运输期间阴雨天气持续多发,船舶长期停靠在锚地,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有限,但因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管货通风情况,对涉案玉米受损亦存在一定过错。本院确定就涉案玉米损失,托运人中储粮公司承担80%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2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人寿保险广州公司、诺普公司等均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为进口粮食在多式联运过程中发生货损引起的纠纷。我国是粮食进口大国,大量进口粮食需要通过江轮从我国沿海及沿江主要港口运往长江、珠江等支流所在港口,需要通过水路公路多种运输方式才能运抵粮库。而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较易发生霉变、损坏,且损失金额一般较大,本系列案件涉及损失金额达2600余万元。本院判决明确了“托运人负有合理有序安排运输、及时提货的义务”“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可以低于专业仓储人的标准”等问题,公平分配了托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仅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可以提醒从事粮食进口、运输的各方从业者妥善履行自身义务,尽可能减少粮食运输中出现的损耗。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责任编辑: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