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北京迪普瑞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普瑞欧公司)委托某甲货代公司订舱出运1个集装箱货物,订舱委托书记载货物名称为手套和劳保防护材料手套、手动扳手和测量工具,装箱单显示货物包含灭火器100个。6月22日,迪普瑞欧公司委托某乙货代公司出口报关,天津保税区海关对上述集装箱实施开箱查验,并对100个灭火器进行取样送检。
天津海关工业产品安全技术中心出具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认定灭火器属于危险货物。2022年7月22日,天津保税区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迪普瑞欧公司未使用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出口上述货物,决定对迪普瑞欧公司作出罚款2050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北疆海事局(以下简称北疆海事局)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迪普瑞欧公司未将托运的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通知承运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由,对迪普瑞欧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迪普瑞欧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天津海事局于11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迪普瑞欧公司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北疆海事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天津海事局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北疆海事局具有辖区内从事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本案所涉及的危险货物托运即便发生在陆上订舱环节,亦应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调查。涉案货物是在完成订舱后才向海关申报,迪普瑞欧公司关于北疆海事局的管辖时间节点应从货物通关放行后开始起算的主张与外贸实践不符,北疆海事局具有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法定职权。涉案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检测程序合法,理据充分,应予采信。北疆海事局认定涉案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迪普瑞欧公司在订舱委托时未将灭火器的正式名称、危险性质以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告知承运人,违法行为成立。北疆海事局对迪普瑞欧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天津海事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一审宣判后,迪普瑞欧公司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托运人自天津港违法托运危险货物,受到海事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危险货物具有剧毒、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生产、储存或运输不当,不仅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院坚持办案就是治理,通过审判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为,亮明司法态度,督促托运危险货物的企业充分履行注意义务,规范危险货物的管理和运输,发挥了海事司法在平安天津建设中的服务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