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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联动 探索“海上枫桥经验”新模式

作者:李国胜  发布时间:2024-08-01 15:49:54 打印 字号: | |

“法官,我都立完案了,怎么还要换个法院审理啊?那得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啊?”说这话的是一起游艇买卖纠纷案的当事人。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李某因经营“渔家院”需要,通过网络平台向祁某购买一艘海上游艇,双方达成口头约定:李某向祁某支付订金10万元;祁某联系北京某游艇生产厂家进行订购,于2021年4月交付,并负责在经营地办理游艇落户手续。在游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祁某为案涉游艇办理了适航手续(适航证),但因政策调整,本案游艇功率超过规定上限,不符合游艇经营地政策要求,从而无法办理落户手续,导致游艇一直存放于北京生产厂家无法按时交付。

2024年1月,李某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购买合同并判令祁某退还订金10万元;祁某反诉请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尾款10.5万元。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该案为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因此联系天津海事法院准备启动案件移送程序。

法院解纷

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法官在获悉案情后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天津市和秦皇岛市,且涉案船舶存放于北京市,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均存在一定不便,为切实减轻移送程序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天津海事法院经与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协商,决定启动《天津海事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两地法官联合调解此案,共享多元解纷资源,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天津海事法院邀请本院在秦皇岛海事局北戴河海事处聘请的一名特邀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工作,进一步提升纠纷化解效果。

2024年5月6日,一场以“两地法官+特邀调解员”的联合调解在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圆桌调解室正式拉开序幕。首先,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意见、证据及事实经过;而后,海事局特邀调解员从海事行政管理角度,为当事人释明双方争议的游艇落户手续和适航证的联系与区别,指出双方口头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划分;最后,两地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释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对各自诉求有了一定的预判,并一致同意在各自完善证据的基础上,由两地法官继续组织进一步调解。

2024年5月30日,两地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岛审判庭再次进行联合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游艇买卖合同,祁某在扣除一定费用后返还李某订金,李某将适航证原件交给祁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履行完毕,一起涉津冀两方、跨京津冀三地持续3年之久的纠纷圆满化解。

案件后记

该案成为天津海事法院与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首例成功案件。从对接案件移送到和解履行不到一个月,极大地减少当事人诉累。2024年6月5日,当事人专程为两家法院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并为津冀“两地携手办案”的司法新模式点赞。

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充分发挥派驻河北省法庭“桥头堡”作用,先后与京冀两地法院、涉海行政机关等签署18份司法协作协议,构建“海事法院+”纠纷化解体系,聘请19名特邀调解员和8家特邀调解组织,积极探索“海上枫桥经验”,真正实现京津冀地区海事矛盾纠纷一站式化解。

 

来源:天津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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