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总结和推广执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宣传的重要作用,天津高院在全市法院开展了“2023年度十大执行案例”评选活动。天津海事法院一执行案例入选。
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某某、曹某某货运代理合同执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苜蓿草及燕麦草的进口、仓储事宜,代理协议签署后,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依约陆续向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了押箱费共计1600余万。为担保上述款项的返还, 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20辆挂车(已登记)和2台起重机(未登记)、9台叉车(未登记)提供抵押物担保。代理事宜结束后,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依约按期归还押箱费。天津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遂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决天津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押箱费1600余万,并确认了上述担保的效力。
执行情况
2023年3月,案件进入执行后,天津海事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房产、挂车、起重机、叉车、集装箱,并分阶段启动拍卖程序。但处置中发现,挂车、起重机、叉车采取的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并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产、挂车存在抵押权登记,叉车和一台起重机虽有抵押合同但未进行登记公示。所有与财产有关的案外人包括银行、汽车租赁公司、两家起重机设备公司、叉车网络销售科技公司分别在天津、上海、珠海的五家法院针对上述财产提出执行异议和另案诉讼。天津海事法院组织上述涉案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对于房产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拍卖分配款项;对于起重机、叉车所有权保留人放弃取回权与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拍卖款达成执行分配方案;对于挂车中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正常拍卖,未取得所有权的租赁公司主张取回权。各方和解协议达成后,案外人在上述五家法院的诉讼也迎刃而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本案法律关系具有多重性特点,涉及登记抵押权、未登记抵押权和所有权保留相互之间的优先性问题以及所有权保留下的优先权与取回权问题。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成功化解相互之间的争端,提高财产的变现效率,减少市场主体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通过拍卖“硬”举措优化营商的“软”环境,“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不论国有民营、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进一步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让“小”案件彰显司法“大”作为。